刘业弘律师认为:
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性质是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在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信息时,不可能一一进行审查,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以过重的审查义务也不利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本案中,涉案视频是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到腾讯视频网站,经黄某某向腾讯客服人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腾讯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对黄某某提供的网站链接进行了删除,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因此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我方的观点。
个人简历
刘业弘律师自2011年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及非诉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申请、许可、转化事务,代理了一系列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事务,坚持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
●作为腾讯公司在湖南地区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成功协助腾讯公司处理多项知识产权事务;
●成功代理中粮公司“长城”、“华夏”葡萄酒系列商标维权案件;
●成功代理“建筑用拱撑式门型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为当事人清理了市场;
●成功代理“阳角线”系列外观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确认我方委托人的行为不侵权。
★刘业弘律师联系电话:1397486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