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应尽忠诚义务
2014年12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立军建公司诉顾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确认相关商标转让行为无效。我所律师以严密举证形成的有效证据链,据理力争,成功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岳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顾某未经原告立军建公司股东同意,在其准备退股、与他人磋商转让全部股份事宜期间,利用其仍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和掌握原告印章的便利,通过以原告名义私自制作《商标转让声明》的方式与原告订立合同,将原告所有的第11032077号、第11152592号、第11152643号注册商标 无偿转让给其本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损害了原告立军建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因此,顾某将立军建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其本人的行为无效。
思博达律师观点:
本案被告违反了公司高管应负有的忠实义务,即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且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实践中,公司高管违反竞业禁止、自我交易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各类忠实义务、以权谋私的现象层出不穷,公司高管的职务犯罪也大幅上升。如何防范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风险,如何保障高管能廉洁自律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这是值得每一个公司深思及解决的问题。高管与公司属于委任关系、信义关系,高管基于公司对其能力和品德的信任而在法律上负担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应当作为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标准。
公司高管忠实义务提示我们: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诚信经营将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君子谋财取之有道",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已成为特定情形下的法律义务。
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主要有:(一)公司有权行使收入归并权,即要求将高管的违法所得收入归于公司所有,这一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竞业禁止;(二)主张撤销非法的合同或交易,这一责任形式乃针对自我交易;(三)赔偿损失,即公司有权要求高管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是其他责任形式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