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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谁都能任意用?NO!

时间:2018-09-28 | 关注:
“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捕蛇者说》系唐代文学家思想家柳宗元在被贬永州期间针对当时赋税严苛猛于蛇毒所写下的一篇针砭时政的散文。
    近期,我所胡剑霞律师代理的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异蛇科技)诉永州某科技实业公司(简称某科技)、永州市某酒业公司(简称某酒业)“柳宗元”商标侵权一案,获一审法院支持,判决某科技和某酒业停止侵犯异蛇科技“柳宗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异蛇科技在33类“米酒、烧酒、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了第8888838号“柳宗元”注册商标。2013年以来,异蛇科技经消费者投诉在市场上多次发现某科技和某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异蛇酒外包装上清晰的标注了“柳宗元”文字,并在销售终端与异蛇科技的产品比邻而售,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造成了误导和混淆。为了维护消费者及自身的合法权利,异蛇科技委托我所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该侵权诉讼。
    该案并非一般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案件涉及到厘清文学家“柳宗元”这一历史人物名称与33类“柳宗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问题。
    柳宗元作为历史人物名称,虽非异蛇科技独创,但将异蛇应用于制酒行业,将“柳宗元”使用在33类酒商品上作为商标品牌,异蛇科技是第一人。“柳宗元”与“永州之野产异蛇”之间在历史人物与名著内容的对应关系上是历史公共资源,但如今在33类异蛇酒产品上,“柳宗元品牌”“异蛇酒”“异蛇科技”之间的对应关系系异蛇科技一手创立而来,其不属于公共资源。在33类酒类商品上异蛇科技对“柳宗元”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主体不能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酒类商品上对“柳宗元”进行商标性使用。
    历史人物、文学名著有其一定的公共领域范围,经权利人付诸人力物力等心血打造的商标品牌,在其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二者并不冲突。厘清二者权利边界,既能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又能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营造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附:部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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