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所代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芝堂公司)针对自然人薛某在第30类“面粉制品、面条、挂面、米粉”商品上注册的第15397579号“九芝堂”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
九芝堂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国家重点中药企业,其拥有“九芝堂及图”商标于2004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9月薛某在第30类“面粉制品、面条、挂面、米粉”商品上申请注册“九芝堂”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1月核准注册。
2016年9月,九芝堂公司委托我所对薛某注册的“九芝堂”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注册在“面粉制品”与九芝堂公司在先注册在第30类的“面饼团、含淀粉食品”等商品上的“九芝堂及图”商标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构成类似商品,并且争议商标“九芝堂”与在先注册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九芝堂”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完全相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据此,争议商标九芝堂予以宣告无效。
律师建议,对于他人复制模仿知名企业商标,攀附知名企业商标商誉的商标注册行为,即使所争议商标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不是企业的主营领域,也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只有积极维权企业才能有效控制风险;同时,为了防止知名商标被抢注,知名企业在有关联或有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应当尽早进行商标注册布局。而对于创业经营者来说,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投机取巧,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否则即使商标能够侥幸通过核准注册,也会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