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快乐购)诉深圳市快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快乐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快乐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快乐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企业名称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审查核准,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都经过国家机关审核,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本案中,深圳快乐购的企业名称由深圳有关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其利用该企业名称进行的经营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快乐购具有某种联系,进而损害快乐购品牌利益。本所张季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案情,依照新《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本案定性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并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着手制定诉讼策略,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张季律师代理快乐购在深圳地区开展多起类似维权案件,均迫使对方更改含有“快乐购”字样的企业名称。此次案件胜诉的意义在于为企业获得一次成功的维权记录,为今后处理相关维权事务树立了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