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沙市子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赔22万。子明建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至此,福湘公司终获胜。
本案代理律师张季点评如下:
1、已注册商标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商标注册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应当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否则可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虽持有已注册商标“福湘建森”,但实际使用时添加了与原告知名品牌“福湘”近似的“FUXIANGJS”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故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2、经销商不恰当将他人商标作为店招使用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销商往往将所销售的产品的商标作为自己门店的招牌,指明店内销售的产品品牌。但如果这种行为超过一定限度则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告悬挂了“福湘”店招,却同时销售“福湘”与“福湘建森”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故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附:判决书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