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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使用“柳宗元”,判赔五十五万元!

时间:2019-03-12 |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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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代理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异蛇公司)诉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雅大公司)、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柳龙公司)侵犯驰名商标权纠纷二审案胜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雅大公司、柳龙公司赔偿异蛇公司55万元。

 

异蛇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国内知名异蛇酒生产企业。异蛇公司对第3498052号“”商标和第8888838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柳宗元”牌异蛇酒等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且第3498052号“”商标在201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异蛇公司生产、销售的柳宗元牌异蛇王酒、异蛇鞭酒等商品知名度较高,曾获得多个奖项和荣誉。

 

雅大公司、柳龙公司未经授权,在异蛇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柳宗元”字样,侵害了异蛇公司的“柳宗元”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雅大公司、柳龙公司辩称柳宗元是历史人物名字,不应成为商标,被诉侵权标识是正当使用。我所律师主张雅大公司、柳龙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柳宗元”字样并不属于对历史人物姓名、名著作者姓名的合理使用,本案中,雅大公司、柳龙公司作为在后同业经营者并未履行合理避让在先注册商标的义务,以审慎无歧义方式使用,而是故意摈弃常规方式,在异蛇酒上将“柳宗元”字样以单独、突出的方式使用,其行为是商标性使用,构成侵害异蛇公司的“柳宗元”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最终认为,“柳宗元”本身与异蛇酒并无直接联系,“柳宗元”也并未因《捕蛇者说》就当然与异蛇酒及其生产者建立一定联系。因此在“柳宗元”被注册为商标前,柳宗元仅是《捕蛇者说》的作者。在“柳宗元”注册为商标,且异蛇公司在异蛇酒上大量使用、宣传其带有“柳宗元”文字的商标后,“柳宗元”在异蛇酒上与异蛇公司形成了紧密联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基于异蛇公司“柳宗元”商标的知名度,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柳宗元”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并判决雅大公司、柳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赔55万元。

 

日前,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收到被告应付的全部赔偿款。

 

本案是我所律师维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又一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厘清了在商品上合理使用历史人物姓名的边界,支持了积极举证、制裁了证据妨碍,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 

 

附:判决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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