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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岂容他人作字号使用

时间:2018-12-21 |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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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其维持了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集团)要求江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爱尔”字样),并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元。至此,我所代理的2018年爱尔集团驰名商标维权“春雷行动”大获全胜。

 

爱尔集团系全球规模领先的眼科医疗连锁机构,历经15年大力发展,爱尔集团企业及其“爱尔”商标均获得很高的市场知名度。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爱尔”商标在“医院”服务上为“驰名商标”。

 

但是,江阴市和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明知爱尔集团的“爱尔”商标知名度、美誉度,未经授权擅自在江阴市成立了“江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眼科医院服务。其虽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其登记行为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误认为其与爱尔集团有关联关系,从而给消费者及爱尔集团带来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尔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经济社会活动的不断活跃发展,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来判断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侵权?我们与法官相一致的观点是,可以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范围、有效期限与企业字号创意来源、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以此认定是否会给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由于注册商标使用范围更为广阔,其商业行为范围有可能在国内不断扩大,必须为其商品销售和开设连锁、加盟服务机构预留必要的空间,不然会损害该商标权利人权利的充分使用,妨碍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自由竞争,侵犯广大消费者享有质优价廉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无锡法院最终认为,江阴公司用“爱尔”作字号存在主观恶意,其不仅误导了公众消费者,客观上也阻碍了爱尔集团在江阴开设加盟眼科医院或诊疗所,影响了江阴当地医疗水平的提升,损害了广大眼科患者获得充分就医的权利,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江阴吸引外来优质资源服务的环境和声誉,明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是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之一,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人意图利用注册商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未能不对接的现状,试图以企业字号来攀附注册商标已建立的品牌声誉,谋取不当利益,其最终损失的不只是金钱,还有“诚信”。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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