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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福利!8月31日截止!】2016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8-09-28 |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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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四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湖南省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补助、湖南专利奖、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绩效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即市州、县市区、园区、高校、重点城市群、市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
2、专利转化运用,即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和专利实施转化等;
3、专利执法和维权援助,即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维权援助、专利行政执法中介服务购买等;
4、专利信息利用,即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等;
5、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即专项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专利代理服务能力提升、专利驱动发展课题研究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分配方式:专利资助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方式,即根据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文件、专家评审或评定结果等,对不同项目按规定标准分类测算补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每国家(地区)资助1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每年从全省有效发明专利中择优评定1000件左右专利作为重点发明专利,按其上年实际交缴的发明专利维持费50%予以资助,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全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当年的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40个重点企业,且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科研院所和高校每年分别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当年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量低于50件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资助条件的,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湖南专利奖的奖项和标准按照《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湘政发〔2013〕3号)和《湖南省专利奖励实施细则》(湘知发〔2013〕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与上年相比增幅高于30%的市州、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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