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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企商标纷争启示录(一)

时间:2015-06-12 | 关注:

文/张季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导读:

品牌与商标本是不同领域的概念,然而很多场合下人们将品牌与商标相互指代,貌似一回事。其实,品牌是市场概念,与市场营销息息相关,商标是法律术语,与法律保护须臾不离。品牌与商标的微妙关系可能就在于,当企业把品牌打造起来后却发现商标不是自己的!例如“微信”,显然这是腾讯公司经营起来品牌,却被其它公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那么,问题来了,从市场的角度经营品牌与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商标如何进行契合?作为一名扎根于三湘大地的商标律师,笔者选择了几件涉及湖南企业的商标案件,试图从中找到一些答案。

 

 

品牌命名的先天缺陷——“超级女声”商标民事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03年,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推出一档名为“超级女声”的大型选秀娱乐节目。2004年以来,该节目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娱乐品牌之一。

 

2005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卫生巾商品上使用“超级女声”作为商品标识。

 

获悉以上情况后,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单位擅自使用“超级女声”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权益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超级女声”商品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

 

2007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35万余元。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审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超级女声”作为商品标识的系列卫生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装潢。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件启示:

品牌的命名即商标取名,除了便于市场营销,具有一定的广告效果外,还需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特别是需要留意《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几个禁区。第一个禁区是绝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第二个禁区是相对不得使用的标志,也就是《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所称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第三个禁区是“在先权利”,即选择的商标文字和图形等要素不能侵犯他人已经在先存在的有关民事权利,如作为图形的著作权、作为文字的字号权等,第四个禁区是“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5条、第32条后半句,即禁止以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注册、使用商标。如果一个品牌的命名没有避开这4个禁区,要想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可谓先天不足,后天难以补救。本案中,虽然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禁止被告使用“超级女声”商标,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实际上被告在选择“超级女声”作为商标使用时已经同时踏入了“在先权利”和“诚信原则”两个禁区,既侵犯了原告对“超级女声”享有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等权益,同时又违背了诚信原则。这种行为下使用的商标无异于存在先天缺陷,注定不能长久。

 


注释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4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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