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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企商标纷争启示录(二)

时间:2015-06-09 | 关注:

品牌延伸的瓶颈之痛——“平和堂”商标异议复审案

 

案情简介:

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平和堂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经营的长沙市平和堂商业大厦在湖南省零售百货业享有较高知名度。1995年,平和堂公司投资方日本平和堂株式会社向中国商标局在35类、36类、37类、38类、39类、40类、42类等多个服务领域申请注册“平和堂”商标,1997年经核准注册,1999年上述商标许可给平和堂公司独家使用。

 

2004年,住所地址位于湖南省汨罗的自然人杨修志向商标局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平和堂”商标,2005年,该商标通过商标局初审并公告。商标公告后,平和堂公司对其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裁定准予“平和堂”商标注册。平和堂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评审委经过审查认为,“平和堂”是平和堂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杨修志与平和堂公司处于同一地域,对“平和堂”商号理应知道。杨修志申请注册“平和堂”商标使用的“热水器”商品属于家电,在平和堂公司经营的商场中有销售,杨修志将与平和堂公司商号相同的商标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损害了平和堂公司的权益。据此,商标评审委裁定,“平和堂”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在营销学上,有个术语叫“品牌延伸”,是指企业将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成功品牌扩展到与原产品不尽相同的产品上,以凭借现有成功品牌推出新产品的过程。如一些奢侈品牌,凭借巨大的影响力,将品牌延伸到多个领域,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从商标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品牌延伸必须扫清法律上的障碍。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可见,在多个领域广泛注册商标才能为品牌延伸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将商标在其它相关领域注册也能主动防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进而杜绝不同企业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导致的品牌混淆,保持品牌与企业的唯一对应关系。

 

本案中,平和堂公司主要从事百货销售商业服务,在企业初期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仅局限于实际提供的商业服务,没有做扩大商品注册范围的考虑,这就为其他人在其它商品上注册“平和堂”留下了机会。最终平和堂公司通过艰难的法律程序保住了“平和堂”品牌在相关领域的辐射力。而湖南省的一些企业在品牌延伸保护上却没能这么幸运了,如某床上用品企业的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却没能在床具上申请商标,被另一公司成功注册并长期使用,导致该企业的品牌无法辐射到床具商品上,使原本可由该企业利用品牌知名度开发的床具市场被他人占据。当然,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商品范围越广越好,越多越好,我们的建议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选择商品范围时不能只守着实际生产的商品,需要一点前瞻性,对可能涉及或者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商品一并予以保护,以免为品牌的发展留下瓶颈。

 

注释: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书(2012)第28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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