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受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即被异议人,以下简称“长沙天冰”)的委托,在第30类“冰淇淋”上申请了“神童咔咔”、“神童可可”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公告期内,“神童咔咔”、“神童可可”商标被河南某公司(即异议人)提出异议,针对该公司的异议我所律师进行了积极答辩。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以被异议商标“神童咔咔”、“神童可可”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小神童”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具有欺骗性以及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对第15812724号“神童咔咔”、第15812740号“神童可可”准予注册。
长沙天冰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较大规模冰淇淋生产企业,旗下有“雪帝”、“丘氏”二大品牌,并有“小明”、“黄兴路”、“福小鲜”、“珍巧”、“灵感”等子品牌。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我所律师在全面收集相关资料证据后,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神童”是固定词汇,并非由异议人独创,且异议人的“小神童”商标知名度不高,消费者在冰淇淋上看见“神童”并不会与异议人产生唯一对应的联想;2、“神童咔咔”、“神童可可”与“小神童”在构成要素、读音,尤其是在含义、显著识别部分上均有区别;3、在冰淇淋上有众多他人申请的包含“神童”、“小神童”的商标获准注册或予以初步审定。最终,商标局支持我方观点,对长沙天冰申请的第15812724号“神童咔咔”、第15812740号“神童可可”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