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85829018

签订和解协议后侵权人再次侵权,约定违约金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时间:2018-07-16 | 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专家

 

思想·博采·达人

最近办理了一起重复侵权的商标纠纷案件,侵权人在2014年因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被起诉,在该诉讼过程中与权利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再次侵权将自愿赔偿权利人10万元经济损失。然而,2018年,权利人仍发现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遂再次将侵权人诉诸法院。那么在此次侵权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呢?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几种方式: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未包括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那么权利人能否在此次案件中主张以2014年和解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作为赔偿依据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本案中即使没有和解协议,侵权人基于法律规定也同样负有不再侵权的义务。权利人与侵权人双方将侵权人将来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方法和数额提前在和解协议中进行约定,不仅能起到防范侵权人再次侵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一旦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在侵权诉讼中能够更快地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

 

2、我国《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并未禁止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赔偿数额等预先作出约定。这种约定的法律属性,可认定为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的计算和确定方法。

 

3、该和解协议系权利人与侵权人双方自愿达成,其内容仅涉及私权处分,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司法实践中,我国《商标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等往往很难确定,很多案件均采用法官酌定的方式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继而导致当事人不服而上诉、申诉的案件比比皆是。而依据权利人和侵权人自愿达成的违约金确定赔偿数额能够更好地使双方当事人信服,进而高效地解决纠纷。

 

事实上,我国法院确实存在以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作为侵权赔偿依据的在先案例,如在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越秀区康力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中,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2月与广州市越秀区康力饰品商行经营者邱学海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约定“如再次发生侵犯香奈儿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其应就每次侵权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人民币10万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康力饰品商行赔偿其10万元经济损失。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6万元的判决、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康力饰品商行赔偿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经济损失。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案例。章泉诉何樟月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章泉因发现被告何樟月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于2007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何樟月承诺不再生产、销售落入章泉ZL200630105302.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笔产品,相关模具提交当地协会保存:如何樟月违反协议擅自生产销售的,一经发现,无条件赔偿章泉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署之后,章泉发现何樟月仍在暗中生产侵权产品。2007年8月17日,原告再度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再一次针对何樟月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并主张何樟月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受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章泉的诉讼请求,判决何樟月赔偿章泉30万元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在目前侵权不断、举证相对困难的环境下,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与侵权人达成和解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侵权人再次侵权时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从而避免因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导致赔偿数额过低的困境,同时也能尽快实现维权目的,制止持续侵权行为。

 

end
 

我要咨询

  •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电话:0731-8582901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汇金国际银座27层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湖南法院网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湘ICP备15016197号-1 Copyright © 2018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智投未来